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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信阳农林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信阳农林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信农政〔20217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评审工作,成员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本学院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学习成绩优异是指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年级(专业)的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表现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六)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秋季学期,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个人根据自身条件,向所在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材料,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综合表现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后,研究确定初选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将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生资助中心对报送推荐人选审核后,提交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成立的,根据有关规定将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教育主管部门;

(四)学生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组提出复议,学院学生工作组应及时做出答复;若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复议。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在每年年底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有关学生资助政策,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审计、财政、教育等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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