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12〕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的对象为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通过重庆市财政划拨。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以当年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委分配给我院的名额为准。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具有正式学籍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业排名前5%,综合测评成绩专业排名前5%,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且没有不及格、重修科目;
(六)曾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各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每学年初,在学生做好学年综合测评的基础上加以评选,由本人提出申请,各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初审,将建议名单报学生处汇总审核后,提交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按规定时间,将评审结果上报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招生就业办、团委、各系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通过公开竞选、择优推荐的方式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按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院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对已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院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依据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