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各系(部)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设在学生资助管理小组),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组(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初评,提出本系(部)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组及校领导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至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