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吉教财联字[2007]3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对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主管学生副院长、主管财务副院长和院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学生处长、财务处长、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主任、各系书记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全面领导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审核、批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起草的贫困学生认定工作方案。
(三)监督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四)处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存在的违规问题。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起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根据相关文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明确重点受助学生。
(四)审核各系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相关材料,将审核结果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五)监督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接受广大师生的投诉和举报。如发现违纪问题,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送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
(六)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七)根据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反馈及抽查结果实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第七条 各系成立以系书记为组长,辅导员为副组长,班主任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职责:
(一)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困难认定方案,领导、组织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开展。
(二)审核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材料,将审核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监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开展,及时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四)及时向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好转的学生。
第八条 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下设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工作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工作组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评议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工作组职责:
(一)对申请贫困认定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按照学院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初步确定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及档次,并上报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
(三)对本系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日常监督,凡是发现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学生,要注意收集材料并及时上报上级资助机构;及时了解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对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要及时上报。
(四)在民主评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注意保护申请认定学生的家庭隐私。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三章 问责机制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院困难学生认定及各项资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组长和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工作组组长为本级认定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机构的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全面责任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对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并根据有关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参照学院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档。
第十二条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生源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0%,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病,无医疗保险,造成家庭经济负担的;
(二)家庭中除本人以外,有一个(含)高中以上(含)学生在读;
(三)家庭主要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一)被民政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
(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五)残障学生、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者,将取消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一)拥有高档移动通讯工具或个人月通话费用高于50元的(价值1500元以上可认定为高档移动通讯工具)
(二)拥有笔记本电脑、娱乐电器、高档服饰和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节假日外出参加旅行社组织旅游的;
(四)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五)在学院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行为的;
(七)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者。
对于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或已获得资助的学生,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含的任何一项行为和现象,学院有权取消对其已认定的困难等级,各系应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同时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对于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者,情节严重的,学院将根据学生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9月份启动,10月30日之前全部完成,每学年重新认定一次。每学年末,由各系按照学院安排向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贫困证明》。新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贫困证明》由学院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贫困证明》为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必备材料。除此以外,学生还可以提供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班班主任负责受理本班学生的困难认定申请。班主任审核申请困难认定学生的相关材料,并汇总符合认定条件学生名单,在本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填写《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确定困难等级。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时,严禁采取“公开陈述”、“比穷”等伤害学生自尊的方式。班主任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连同学生所有的认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到本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工作组。
第十八条 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工作组在收到各班上报的困难认定材料后,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做好复核、民主评议和监督工作。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将认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第十九条 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工作组评议结果,充分考虑综合因素,确定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在本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各系认定工作组对于存有异议的情况,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公示结束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根据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