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9〕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20号)以及《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部分专业调整录取批次的复函》(粤招办普〔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和学校实际情况,经省司法厅批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96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1.龙洞校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龙腾路245号;邮政编码:510520;
2.石井校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石潭西路30号;邮政编码:51043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广东省司法厅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省司法厅政治部与驻厅纪检机构、督察部门和学校联合成立专科提前批专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普通专科批次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另行成立,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校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专业招生计划,指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招生批次及专业:
(一)在广东省,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信息安全等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在专科提前批次招生。专科提前批次女生招生总数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以内,具体男、女生招生人数详见招生专业目录。
(二)在广东省,社会工作、司法助理、法律文秘、法律事务、社区矫正、司法信息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司法警务、安全防范技术等专业在普通专科批次招生。
广东省以外的各专业录取批次按照生源省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科提前批次招生条件
第十六条 专科提前批次的招生对象为广东省常住户口(生源)考生;考生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热爱司法行政事业,志愿从事监狱、戒毒工作;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1997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招生政治条件;身体、心理健康,符合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招生体检标准。参加由省司法厅组织的体检、体能测试、面试、政审。 具体要求:
(一)政治条件要求
考生的政治条件应符合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必须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政治审查。
(二)身体条件要求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监狱、戒毒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²),男性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色弱。
在对考生承诺的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省招生办公室提供的考生高考招生体检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对身高、体重、面容、外观、血压、视力、色觉、听力和嗅觉等重点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范进行现场检查,并综合作出体检结论。
(三)体能条件要求
凡报考我校提前批次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体能测试、面试和体检地点: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龙洞校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龙腾路245号);时间:一般安排在7月初(具体情况以学院招生网http://www.gdsfjy.cn的通知为准)。
第六章 专科提前批次录取规则和普通专科批次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提前批次和普通批次文科类、理科类进行分批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由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并按规定批次投档,学校视生源情况可申请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专科提前批次招生录取原则,由省招生委员会按照省司法厅和学校提供的经体能测试、体检、面试、政审合格的考生名单,按1:1投档比例对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投档,学校根据省招生委员会投出的考生档案,对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分档到各专业。根据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考生高考总分排位从高到低,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普通专科批次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分档到各专业。根据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考生高考总分排位从高到低,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报考提前批次和普通专科批次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普通文科类、理科类专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比例按省招生委员会投出的电子档案,我校进行择优录取,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专科提前批体检标准按本章程的第十六条相关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在校学生统一着人民警察制服,实行警务化教育管理。报考我院考生须五官端正,无残疾,无有碍警容的纹身,无其他严重疾病,请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年750元。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入学后,学校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学校设立年度奖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
省司法厅机关纪委 联系人:宋双
监督电话:86359764 传真:86350077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 联系人:林棉征
监督电话:020-38315911 传真:020-38315911
电子邮箱:gsjyjw@126.com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7083551 87083361
电子邮箱:gdsfjy_zsjy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sfjy.cn
招生网址:http://www.gdsfjy.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于2019年 3月5日院领导集体讨论审核通过,经省司法厅同意,适用于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9年专科提前批次、普通专科批次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办理。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