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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工程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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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新疆工程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新疆工程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文件精神,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工程学院。学校代码(国标):10994。

第三条 新疆工程学院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教育厅主管的普通本科院校,坐落于美丽的首府乌鲁木齐市。2016年学校被列为国家应用型转型试点高校。学校共有五个校区,占地面积2360.1亩,校舍面积53.65万平方米。学校秉承“知行统一,追求卓越”的校训,发扬“艰苦奋斗、扎根边疆、自强不息、甘于奉献”的胡杨精神,逐渐形成了鲜明的工科应用型办学特色。

第四条 学校在遵循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基础上,新生的录取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坚持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地址:

主校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科创路1350号

南昌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南昌路236号

天津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天津路176号

北京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335号

米东校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山街372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新疆工程学院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新疆工程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在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招生就业处、学校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和教师、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十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章程、录取规则、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结果等,并对本专科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学校招生录取现场设立开放日,邀请教师、考生、家长以及校友等社会人士参加,自觉接受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二条 新疆工程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二批次、南疆单列对口援疆本科二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分省、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工学、管理学、经济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2023年“化工与制药类”(0813)学科按大类招生和培养:涵盖化学工程与工艺(081301)、材料科学与工程(080401)、环境科学与工程(082501)、精细化工(081308)专业。

第十七条 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和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部分计划用于招收职业教育师资方向考生。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实施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按各省、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投档成绩、相关科目成绩、身体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安排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按照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专业录取计划已满额时,对不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进档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考生,应满足以下要求:普通类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单列类(选考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第二十条 对依上述规则进行调配和退档的考生,学院不征求考生意见。

第二十一条 我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统考成绩录取,报考考生当年艺术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格线要求,当年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最低投档线要求,录取时按综合成绩排序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50%与美术类统考成绩的5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总分相同时,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高考附加分: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各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招生专业在该省份公布的相关要求。投档规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一志愿报考考生,以此类推。同等条件下,品行优良、理工类理科数学成绩、文史类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单科成绩还相同时,理工类理科综合成绩、文史类文科综合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六条 “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专业因实际工作岗位特殊要求,适合男生就读,建议女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新疆工程学院招生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至本科工业设计、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专业和专科电气自动化技术、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专业;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本科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专业和专科电气自动化技术、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专业。消防工程专业对视力不做限制要求。

第二十八条 物联网工程、通信工程专业投放的招生计划只用于“中兴产教融合合作班”项目的招生。只录取所填报志愿中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本科专业学费:

理工类3500元/生•学年;

艺术类:6000元/生•学年;

“中兴产教融合合作班”项目专业学费:8500元/生•学年。

专科专业学费:理工类专业3300元/生•学年。

住宿费:600元/生•学年(8人间)、800元/生•学年(6人间)。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入学后,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专升本新生报到资格审查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通知执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该生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十三条 专项计划(“中兴产教融合合作班”项目、应用型本科“4+0”联合培养计划、专升本计划、应用型本科“3+2”联合培养计划、人民警察子女计划)考生,入学后及在校期间,一律不得申请调整学校和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学院特殊成绩奖学金、雪莲奖学金、龙软科技奖学金等。设有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学校设置临时困难补助、新生冬衣补助、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三十五条 学历证书

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新疆工程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工程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三十七条 新疆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科创路1350号

邮政编码:830023          咨询电话:0991-7977269

传    真:0991-7977268    网址:http://www.xjie.edu.cn/

电子邮箱:zsjyc@xjie.edu.cn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工程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新疆工程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