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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经济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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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海口经济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海口经济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为保证招生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校名:海口经济学院

英文名称:Haikou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第三条  学校标识码:4146012308 

第四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教育  

第五条  办学地址: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区海涛大道1001号

第六条  学校简介:

海口经济学院是2008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海南省第一所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学校的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974年创办的海口业余大学,历经海口职业大学、海口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等发展阶段。学校牢固树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办学定位,贯彻落实“一个中心”(人才培养),突出“两根主线”(教学、科研),推进“三大建设”(师资队伍、学科专业、条件环境)的发展思路,全面推进“两个转型”(高职教育向本科教育转型,规模发展向内涵建设转型),创业型大学建设扎实推进,办学实力显著增强,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

学校办学条件优越。校园总占地面积约1800亩,建筑面积73.88万平方米;总投资逾30亿元。教学设备设施齐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80亿元;图书馆馆藏丰富,环境优雅,馆藏纸质图书173.8万余册,数字资源691.9万册;文化体育设施齐全;生活设施完善,为理想的求学胜地。

学校下设中广天择传媒学院、南海音乐学院、雅和人居工程学院、南海艺术与科技学院、南海电影学院、武林风体育学院、德行智华会计学院、聚星数字经济学院、南海美术学院、东方外贸外语学院、中芯依智网络学院、时代旅航管理学院、营创国际商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华闻文创学院、中德应用技术学院、南海舞蹈学院等16个二级学院及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公共外语教学部、公共体育教学部等4个教学部。开设52个本科专业和50个专科专业,涵盖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艺术学、教育学等6大学科门类;2012年5月通过学士学位授予权评审,成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目前全日制在校生26059人,其中本科生18871人,本科留学生28人,专科生7160人。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全面贯彻实施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严格执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分配及使用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按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当年本科计划总规模1%以内设置普通本科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信息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海口经济学院招生信息网、海经院招生办公众号(hkc-zs及各省的《志愿填报指南》等权威刊物对外发布。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比例执行,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均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标准执行。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一)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专业课省统考(联考)成绩为准。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及专业成绩均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我校提档要求的考生,按照其投档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考生,则择优录取文化成绩高者;投档成绩及文化分均同者,再按照外语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为序逐一比较安排。

(三)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原则有特殊要求的,我院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一)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体育专业省统考成绩为准。

(二)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高考总成绩达到学院确定的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投档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考生,则择优录取文化成绩高者;投档成绩及文化分均同者,再按照外语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为序逐一比较安排。

(三)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原则有特殊要求的,我院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文理科专业录取办法:

(一)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

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我校提档要求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择优录取。

(二) 对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在安排专业时,采用分数优先

的原则,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若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殊规定,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三) 对于同分考生,专业排序时按:外语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

绩为序逐一比较安排。

(四) 学校承认各省市高考加分;部分享受学校优惠政策加分的考生投档进校后,再按加分后的成绩参与排序。

第十九条 对于高考科目改革的省份,录取政策按所在省份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其他说明

(一) 学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考生的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具体操作为将录取范围内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依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按分数排序依次进行专业录取。对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二) 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日语、泰语、朝鲜语专业,为零基础教学。其他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三)男女比例:不限                 

(四)部分专业要求:

音乐表演(器乐)专业只招收钢琴、古筝、长笛、吉他、西洋打击乐、民族打击乐、爵士鼓考生;音乐表演(流行乐器)专业只招收流行键盘、爵士鼓、吉他、贝司考生。

  第二十    录取期间,学校将与进档考生逐一确认录取专业信息及核实通知书邮寄地址。

第二十   通知书发放

按国家规定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录取结果将在当地的招生办网站、海口经济学院招生信息网、海口经济学院招生办公室公众号公布,同时由学校招办向考生发放由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学费、奖助学金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费暂定22900-69900元/年,住宿费2200-3200元/年,学费按不同专业和层次收费,随各省招办公示的海口经济学院招生计划一并公布。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现场收费公示栏。学费、住宿费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即学生缴费按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执行。转专业、休学复学学生缴费标准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实行奖学金制,主要由成杰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学校奖学金构成;对生活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分别有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学校“爱心助学金”,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发展性资助等形式,确保学生不会因为经济困难而失学。除此以外,各二级学院也设立了相应的奖、助学金机制。

第二十五条   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向当地县(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局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办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章 入学事宜(含学籍、毕业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教育阶段毕业证到入伍地县(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征兵办公章后,交送学校教务处及武装部。学生退伍后,持当年录取通知书及《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口经济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  

第三十条 学校通过海口经济学院官网、海口经济学院招生信息网、海经招生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招生微信公众号:hkc-zs。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咨询电话:

招生办:0898-65733733     教务处:0898-65733503

武装部:0898-65731200     资助政策:0898-65733717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海口经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