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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福建农林大学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农林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以及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的相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建农林大学创办于1936年,经过8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一所以农林学科为优势和特色,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大学。学校是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福建省“双一流”建设高校。

1.高等学校全称及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福建农林大学

2.学校代码:10389

3.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制:除城乡规划、生态学(中外合作办学)、动物医学等三个专业学制为五年外,其他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

4.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5.学校地址:设有福州市金山校区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15号(校本部)、福州市旗山校区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溪源宫路63号、泉州市安溪校区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东二环路、南平市南平校区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兴华二路296号。新生入学报到地点以我校录取通知书为准。

6. 招生部门及联系电话:福建农林大学招生办公室0591-83789216,招生工作申诉举报电话:0591-83789210。

7.网址:https://www.fafu.edu.cn/(学校)

     https://zsb.fafu.edu.cn(招生办)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三条 2024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四条 考生须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高考报考条件,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中有出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结果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结果须合格;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我校入学后主修外语语种为英语。福建省考生报考英语专业,按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福建省考生报考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高考外语成绩按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招生专业体检受限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闽台合作项目参照执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7.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海洋科学、海洋资源与环境、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生物科学类、生物信息学、生物工程、生物育种科学、生物制药、动物医学、动物科学、生态学、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类、智慧林业、园林、蜂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环境工程。

8.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动画专业。

9.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工程管理、工商管理类、财务管理、会计学、管理科学、商务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公共管理类、土地资源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农村区域发展、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00%-120%(部分省份和批次对投档比例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比例投档)。

第七条 认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认定的政策加分。对于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承认加分投档成绩,并按投档成绩分配专业。

第八条 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范围内,凡投档我校的非美术类考生,我校按照“分数优先”且“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遵循考生专业志愿进行专业调配,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若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专业调剂规定,由学校择优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专业调剂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内蒙古文理科考生录取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学校依据各省2024年公布的美术类专业省级统考(联考)涵盖专业范围,认可招生省份相应专业类别省级统考(联考)成绩。凡投档我校的美术类专业考生,专业统考(联考)和文化考试成绩应符合所在省份美术类本科专业有关招生录取规定,我校按照“分数优先”且“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相关省份相应批次的投档规则所规定的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遵循考生专业志愿进行录取。

第九条 相同专业志愿出现同分考生时的录取原则:投档分有体现小数点位次的,按投档分从高到低录取;投档分没有体现位次的,按相关省份规定的平行志愿同分排序规则确定录取顺序;如仍同分的,再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录取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应有填报该专业志愿,或有填报中外合作办学任一专业并服从专业调剂。闽台合作专业录取时也按此规则执行。

第四章 学籍管理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学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可根据学校转专业政策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部分专业2024年按大类招生,每个专业大类包含若干个不同专业。大类招生实行分段式培养,即第一阶段为专业基础教育,按大类设置课程,第二阶段为专业培养,根据学生学习情况等在大类范围内选择专业。

第十五条 福建省乡镇农技推广紧缺专业定向委培生面向户籍在定向县(市、区)、且在该县(市、区)报名并参加高考的考生招生。考生录取后,需在入学注册前与户籍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公务员局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并持定向培养协议入学,未签订协议者,取消录取资格;定向委培生在校期间,不得转学、转专业;毕业后定向回户籍县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就业,在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具体要求按闽教学〔201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报考福建省林业基层单位林业专业定向培养生须年龄未满25周岁;毕业(须同时获得学士学位)后到报考岗位服务不少于5年。其中报名乡镇林业工作站、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岗位的考生应具有报考岗位所在县(市、区)的户籍,报名国有林场岗位的考生应具有报考岗位所在设区市的户籍。考生报考我校省内面向(含定向)设区市或县(市、区)招生的专业,须具有该设区市或县(市、区)户籍且在该设区市或县(市、区)参加高考报名。考生录取后,需在学籍注册前与定向培养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及福建农林大学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定向培养生在校期间,不得转学、转专业;根据培养教学计划,可利用暑假及最后一学年,安排定向培养生回到生源地,由定向培养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分派到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保护站等林业基层单位实习、实践(具体要求按闽林文〔2023〕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费标准执行闽价费〔2013〕176号、252号,闽价费〔2015〕201、286号,闽价费〔2017〕243号,闽发改价格函〔2023〕295号等相关文件,现行学费收费标准如下:

1.重点学科专业546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专业三、四年级16000元/生·学年);

2.艺术类专业9360元/生·学年;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生态学等非“4+0”专业):国内学习期间收费标准20000元/生·学年,出国后按国外大学收费标准;

4.闽台合作办学项目15000元/生·学年;

5.福建农林大学戴尔豪西大学联合学院中外合作机构:风景园林(4+0)专业58000元/生·学年,农林经济管理(4+0)专业54000元/生·学年。

第十七条 学生住宿配置空调、电风扇等,执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批复的收费标准,学校住宿费(含空调)标准如下:650至1300元/生·学年(按实际安排校区和楼栋收取)。

第十八条 上述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核定下达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条 学校坚持以生为本,立足学生需求,依托智慧信息平台,不断创新资助育人途径和方式,精准认定、精准帮扶、精准培养,打造涵盖“奖、助、贷、勤、缓、免、补”的资助体系,多层次、多方位满足贫困生的求学梦想,保障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助力每一位受助学生健康成长、励志成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调整而需要变更的,按新规定执行,学校也将在招生办网站公布变更内容。其他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