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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长治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长治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本着为考生服务的指导思想,保证新生的入学质量,顺利完成我校的招生任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长治学院       学校代码:10122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形式:全日制

专业设置:我校所开设的专业均是经过山西省教育厅审核、由教育部备案(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

学校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保宁门东街73号(北校区),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东环路中段96号(南校区)。

第三条  证书颁发: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经教育部学信网注册的“长治学院”毕业证书;符合长治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长治学院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根据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成立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与考试科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长治学院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讨论制定,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采取基本稳定、适度调整的方法,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照各生源省份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录取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对外语语种原则上不限制,但我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仅提供英语与日语教学,建议非英语、日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二条  各专业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办法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分数择优录取;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以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1.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

1)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安排。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文史类专业按照语文、数学、综合成绩顺序录取,理工类专业按照数学、语文、综合成绩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予以退档。

2)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3)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选考科目规定和投档原则按照当地、当年招生录取相关规定执行。

2.艺术类专业录取:

1)音乐学、舞蹈学、美术学、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视觉传达设计专业

①文化课成绩及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份相应科类和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使用各生源省份相应科类的统考成绩。

②执行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成绩并列时,依次按文化课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顺序录取。

③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专业,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择优录取。

3. 体育类专业录取:

1)文化课成绩及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份该科类和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使用各生源省份该科类的统考成绩。

2)执行生源省份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时,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3)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类专业,以专业考试成绩作为投档、录取排序成绩,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择优录取。

4.专升本、对口升学考生的录取:

按山西省招生考试中心制定的录取原则和办法,由考试中心根据考生志愿、考生成绩进行投档,学校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5.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在文化和专业成绩达线的基础上,根据综合评价,按照项目择优录取,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各省(区、市)招生考试部门批准、备案。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山西省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执行。如上级发布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学校校长。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综合优秀奖学金和专业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学校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凡发现以虚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保宁门东街73号

邮政编码:046011     E-mailczxyjwb@163.com

联系电话:(0355)21796512178130(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czc.edu.cn

 

 

长治学院

2024年4月18日